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查圖像資料表
評價類別:安全驗收評價
單位名稱、項目名稱: 山東濟菏高速石化油氣管理有限公司臨臨線魯山服務區第一加油站項目 | |||
項目簡介: 建設內容:包括埋地油罐區、加油區、站房。埋地油罐區設有兩臺容積50m3SF柴油罐(夏季0#柴油、冬季-10#柴油)和三臺50m3SF汽油罐(92#汽油/95#汽油/98#汽油各一臺)。罐區設置卸油油氣回收系統、加油油氣回收系統和三次油氣回收系統,油罐設置帶 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指示報警系統和防滲漏檢測裝置。 加油區設置九座加油島,所用加油機為:95#/92#、98#/92#、92#/95#汽油雙槍加油機;92#/0#、95#/0#、92#/0#汽柴雙槍加油機;0#/0#、0#/0#、0#/0#柴油雙槍加油機,該加油站不設自助加油。 站房為一層,高度4.5m,由餐廳、備餐間(無明火)、值班室、衛浴間、營業室、財務室、儲藏室、配電室等組成。 安全管理:該加油站任命張朝榮為主要負責人,任命申萬達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已取得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和濱州市應急管理局簽發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 |||
項目負責人 | 李修峰 | ||
項目組成員 | 趙錫欣、沙帥、孫慶軒、翟華昌 | ||
報告編制人 | 李修峰 | ||
報告審核人 | 衣慧麗 |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史龍 | ||
技術負責人 | 林磊 |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情況 | 時間 | 到現場主要人員 | 主要任務 |
2023.10.16 | 李修峰、趙錫欣 | 初訪、風險分析 | |
2023.12.9 | 李修峰、趙錫欣 | 現場調查勘驗與檢查 | |
2023.12.12 | 李修峰、趙錫欣 | 現場隱患核查 | |
安全評價報告提交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
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 評價組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評價通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規定和要求,采用的安全設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評價組對山東濟菏高速石化油氣管理有限公司臨臨線魯山服務區第一加油站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結論如下: 1、通過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該加油站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為: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觸電、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坍塌,有害因素為噪聲危害等。 2、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辨識,山東濟菏高速石化油氣管理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區單元、罐區單元均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3、通過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可知,卸油作業分值為42分,危險程度為可能危險,需要注意;加油作業分值為42分,其危險程度為可能危險,需要注意。 4、通過加油站安全評價檢查表檢查,有2項不符合要求:加油機處未設置滅火器,加油區未設置“嚴禁煙火”、“禁打手機”等安全警示標識。通過復查已經整改完畢。 5、該加油站在選址及總平面布置、加油工藝及設施、電氣裝置、消防設施及排水均能夠滿足《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的要求。 6、該加油站設備自調試以來運行正常,運轉良好,調試期間未發生生產生產事故,其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可以接受。 7、該加油站具備了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和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8、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對該項目重大事故隱患存在情況進行檢查可知:該項目不存在《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所列重大事故隱。 9、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第55號,〔2015〕第79號修正)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的條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性進行檢查評價可知:該加油站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第55號,〔2015〕第79號修正)的要求。 山東濟菏高速石化油氣管理有限公司臨臨線魯山服務區第一加油站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了國家、地方及有關部門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建設施工方面落實了安全對策措施。 評價組認為:山東濟菏高速石化油氣管理有限公司臨臨線魯山服務區第一加油站項目站址合理,工藝技術路線成熟、設備選型可靠,周邊安全距離、總平面布置、安全設施和措施以及配套和輔助工程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要求,其安全生產條件滿足規定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公布、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9號修訂)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取證條件。 | |||
現場勘查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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