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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文件】關于《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征求意見的函
日期【2018-01-04 18:40】 共閱:【】次

關于《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征求意見的函

政法函〔2017〕76號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們研究提出了《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請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征求意見”欄目下載,網址:www.chinasafety.gov.cn)?,F就《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及各界人士可以于2017年11月1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10-64463156。

三、電子郵件意見發至:aqfg@chinasafety.gov.cn。

附件:《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2017年10月11日

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從業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評價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從事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評價檢測機構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的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及發證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評價檢測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監管職責)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制定評價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指導對評價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評價檢測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省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評價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評價檢測機構資質認可和管理工作。省級以下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評價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下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評價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

第四條(服務原則)  承擔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評價檢測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3條、第69條)

第五條(行業自律)  國家支持成立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行業組織,鼓勵行業組織建立評價檢測機構信用評定制度,健全技術服務能力評定體系,完善技術仲裁工作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秩序,規范執業行為。(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2條)

 

第二章  資質認可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資質條件)  承擔法定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

(二)工作場所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檔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設施、設備、軟件等技術支撐條件滿足工作需求。

(三)承擔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安全評價的機構,配備專職安全評價師的專業能力必須能夠滿足技術服務需要(配備標準詳見附件1)。(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29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8條)

(四)承擔單一行業(領域)安全評價的機構,專職安全評價師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個行業(領域),應按專業配備標準至少增加5名專職安全評價師。專職安全評價師中,一級安全評價師比例應高于20%,一級和二級安全評價師比例應高于50%,注冊安全工程師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擔安全評價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七)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一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并具有與所開展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相關工作經歷8年以上。

(八)建有與承擔行業(領域)安全評價相對應的技術專家庫。

(九)建有正常運行,可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的網站。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資質條件)  承擔法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34條)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固定資產1200萬元以上。

(二)工作場所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有與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環境,檢測檢驗設施、設備原值800萬元以上。

(三)承擔單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個行業(領域),至少增加5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比例分別不低于50%、25%。

(四)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承擔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工作經歷。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擔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法

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相關工作經歷8年以上。

(七)滿足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能力相關標準要求,有健全的文件化管理體系。

(八)有正常運行,可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的網站。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公開承諾)  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評價檢測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網站公告所具備的資質條件、業務范圍,并公開承諾對所公告信息真實性負責。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將本機構的資質申請材料(詳見附件2)紙質件和電子版報送機構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

第九條(申報受理)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結果公開)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評價檢測機構,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公開有關信息(詳見附件3),頒發資質證書,并將相關信息納入評價檢測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資質證書的式樣和編號規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先證后核) 首次申請單一行業(領域)評價檢測機構資質的,可實行“先證后核”。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受理后,頒發資質證書,但不予公告。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在評價檢測機構向委托方提交首份技術服務報告前,應對評價檢測機構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收回資質證書,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資質申請。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作出資質認可決定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資質延續的評價檢測機構應在資質有效期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且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變更增項) 評價檢測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向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更新評價檢測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評價檢測機構取得資質一年以上,需要調整評價業務范圍、檢測檢驗對象的,應當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評價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注銷其資質,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納入評價檢測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一)法人資格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準予延續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四)被依法撤銷資質的。

(五)不宜繼續認可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自主選擇具有專業技術服務能力、取得本辦法規定資質證書的評價檢測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評價檢測機構提供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3條)

第十六條(委托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評價檢測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時,雙方應當簽訂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委托范圍之內,受托評價檢測機構的行為后果由委托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3條)

第十七條(自查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并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檢測檢驗對象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對評價檢測機構提出的事故預防、隱患整改意見及時落實。(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2條)

第十八條(收費原則)  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技術服務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評價檢測機構應當公布本機構的技術服務收費參考標準,方便用戶和社會公眾查詢。(注:依據《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

第十九條(從業禁止)  評價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開展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二)不滿足規定資質條件開展法定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三)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的。

(四)擅自更改或簡化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五)專職安全評價師、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從業的。

(六)安全評價項目組長及勘驗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七)承擔現場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開展檢測檢驗活動的。

(八)冒用他人在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九)不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條(過程控制)  評價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內部管理體系,完善自我約束機制。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質量)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安全評價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與業務相關的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項目組組成人員應滿足安全評價專業能力配備要求。

第二十一條(項目管控與信息公開)  評價檢測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時,應當如實記錄過程控制(質量)、現場勘查情況,并同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查圖像影像按規定網上公開。

第二十二條(從業告知)  評價檢測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時,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按照服務項目的審批監管權限,書面告知(詳見附件4)項目所在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未明確項目審批監管部門的,告知委托方工商登記注冊地區(縣)具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結果公告)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價檢測機構資質認可、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加強和規范監督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

第二十四條(執法計劃)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評價檢測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年度執法計劃,應當保證三年內覆蓋本地區注冊的全部機構。

對受到投訴舉報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聯的機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其資質條件保持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59條)

第二十五條(重點監管)  安全監管部門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評價檢測機構在法定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處罰,并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告知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在對評價檢測機構做出暫停資質、撤銷資質處罰前,應主動與機構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溝通,聽取意見或建議,有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對評價檢測機構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將處罰情況及時納入評價檢測機構信息查詢系統。(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60條、第75條,《行政許可法》第64條)

第二十六條(明晰職責)  評價檢測機構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資質條件符合情況。

(二)從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情況。

(三)根據舉報信息或有關部門告知信息,核查違法違規行為,并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明晰職責) 評價檢測機構從業地負有項目審批監管權限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檢測機構。

(二)評價檢測機構現場勘查情況。

(三)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技術服務活動職責情況。

(四)根據舉報信息或有關部門、單位告知信息,現場查驗評價檢測機構從業情況,并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禁止干預)  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評價檢測機構正?;顒樱少彽募夹g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評價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服務。(注:依據《安全生產法》第61條、第62條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虛假申請)  評價檢測機構申請資質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依據《行政許可法》第78條)

第三十條(騙取資質)  評價檢測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依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79條)

第三十一條(違規責任)  評價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內部管理混亂,過程(質量)控制與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

(二)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三)擅自更改或簡化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

(四)未公開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

(五)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評價方法選用不當的。

第三十二條(違規責任)  評價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相應資質3至6個月,并可對相關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項目組長及勘驗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三)承擔現場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開展檢測檢驗活動的。

(四)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關鍵危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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